返回山东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重要专题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6-11-10 08:36  文章来源:商务部 产业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82号
 【发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22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6年 11月22日起执行。

  二、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四、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本公告规定为准。今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副本1162540012749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90号 2007年农产品、工业品和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总量    2006-11-10 08:26
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公告    2006-10-27 10:08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山东省商务厅          联系人:张明超 电话:0531-8901331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凌晓 电话:010-51651200-607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