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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基本知识(二)
2006-11-29 08:16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加工贸易业务基本知识(二)
  4、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须事先进行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实行属地管理。由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出具证明。
  5、《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6、《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7、《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棉花、羊毛、食糖和粮食等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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