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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2006-03-24 10:22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审批、呈报部门:菏泽开发区对外贸易局(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
审批、呈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审批对象:拟在菏泽开发区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双方合资经营意向书(签字原件需2份)
2、项目建议书(签字原件需2份)及主管部门批文
3、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原件需2份)及主管部门批文
4、环境评估报告
5、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产权证明)
6、合同(签字原件需6份)及主管部门批文
7、章程(签字原件需6份)及主管部门批文
8、①中外双方资信证明:
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会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②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私人投资的出具投资者身份证明)香港投资者需出具“开业登记证书”、“商业登记证”、“银行证明”的原件。
9、授权书(加盖授权单位(人)公章、法人签字)
10、委派书(加盖委派单位(人)公章、法人签字)
11、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简历及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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